(2011)临罗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周建义、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义,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朱宝峰,上官一明,刘建华,赵晓真,杨德文,陆萍,冯尚美,高树震,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义,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峰,经理。被执行人朱宝峰,男,1962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上官一明,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晓真,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杨德文,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陆萍,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冯尚美,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树震,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1日,2012年11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朱宝峰、上官一明、刘建华、赵晓真、杨德文、高树震、冯尚美、李英、陆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以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不动产(房屋等)为三年、动产(机器设备等)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想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平睿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