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四川农贸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郭宏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民初352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47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