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云霞与王海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霞,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霞,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李云霞与王海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李云霞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