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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洪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26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洪某某,男,住广东省揭阳市。2015年8月9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2015年9月16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 被告人徐某某,男,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晋。2013年3月2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严某某,男,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2009年9月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警告。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3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洪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0月初以来,被告人洪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区购物中心三楼或一楼的新林达便利店开设赌场,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天均有二十余人参赌。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负责在赌场发牌并抽取水钱,该赌场每天均有二十余人参赌,平均每天抽水5000余元人民币。2016年10月23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将洪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以及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肖浩等29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7800元及扑克牌一副。 本院意见 被告人洪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一、 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 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 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 缴获的赌资人民币578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