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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0707顾军与麦剑华、黄燕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麦剑华,黄燕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0707号原告:顾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能。被告:麦剑华。被告:黄燕媚。原告顾军与被告麦剑华、黄燕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剑华、黄燕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476588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一供应各种纱线。经双方对帐,被告一确认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尚结欠原告货款476588元并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被告一一直未付款。被告麦剑华、黄燕媚均未作答辩。顾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送货凭证、欠条、还款协议、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本院组织质证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顾军与麦剑华之间有业务往来,由顾军供给麦剑华各种纱线,2015年12月22日,双方对帐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麦剑华确认结欠顾军货款476588元,并承诺自2016年1月起每月还款70000元,直至还清。但之后麦剑华未还款。另查明,本案债务发生在麦剑华与黄燕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麦剑华结欠原告顾军货款476588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麦剑华给付货款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麦剑华与被告黄燕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同偿还上述债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剑华、黄燕媚应共同给付原告顾军货款4765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49元由被告麦剑华、黄燕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