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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燕素英与王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素英,王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52号原告:燕素英,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显林,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燕素英诉被告王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素英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素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燕素英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