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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蒋顺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蒋顺高,陈文芳,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金美珍,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83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东阳市汉宁东路99号。负责人:陈锦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公司员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顺高。被告:蒋顺高,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文芳,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西城工业区歌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顺昌,执行董事。被告:李顺昌,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金美珍,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经营场所:东阳市东义路235号。经营者:蒋顺高,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市法特领带厂,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法定代表人:陈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蒋顺高、陈文芳、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金美珍、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