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红与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329号原告:王红。被告: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肖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肖卫,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蔚蔚,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系一般授权。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职员,系一般授权。原告王红与被告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被告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捷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蔚蔚、杜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82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1年3月14日上班,至2015年6月30日止。因解除原因不明确被公司辞退。后申请仲裁,因仲裁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被告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捷德公司共同辩称,1、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已注销;2、原告于2011年3月进入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2015年5月3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年6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3、原告因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被予以驳回。综上,原告属于自动辞职,其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且已超过规定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捷德公司共同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二、三、五、六,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王红入职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与王红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3年5月31日,王红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经过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同意,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3年6月4日,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向王红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2017年2月27日,王红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依法裁决不予受理。王红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1、2015年8月5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批准同意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合并入捷德公司;2、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规模及经营形式不变,名称变为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及所有债权债务由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承继;3、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系捷德公司的分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2011年3月14日,王红入职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5月31日,王红因个人原因辞职,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予以准许,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以及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且申请仲裁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又因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已并入捷德公司,原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规模及经营形式不变,名称变为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王红要求捷德公司、捷德公司黄石分公司予以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红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王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