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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秋林与展世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林,展世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740号原告:张秋林,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凉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英,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凉州。被告:展世礼,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原告张秋林与被告展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寻找未找到被告。后经本院审查,展世礼户籍所在地在甘肃省靖远县三滩乡,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展世礼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