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秋林与展世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林,展世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740号原告:张秋林,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凉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英,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凉州。被告:展世礼,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原告张秋林与被告展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寻找未找到被告。后经本院审查,展世礼户籍所在地在甘肃省靖远县三滩乡,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展世礼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