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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诉被告汪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汪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695号原告:王俊。被告:汪为安。原告王俊与被告汪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常年在外,本院拟公告送达,但原告表示找到其人后再提起诉讼,故本案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朱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