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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卢新萍、邓国新、段宇、曹继仁、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卢新萍,邓国新,段宇,曹继仁,李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住所地:北屯镇西北路983号。负责人:李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新萍,女,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被执行人:邓国新,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段宇,男,汉族,1993年9月22日出生,北屯市11号公馆上班,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曹继仁,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李金霞,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新萍、邓国新、段宇、曹继仁、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卢新萍、邓国新、段宇、曹继仁、李金霞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卢新萍、邓国新、段宇、曹继仁、李金霞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告知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