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继文、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继文,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民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继文,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公务员,住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系肖继文之妻),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88号(宜人华府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360900751113524R。法定代表人:汪雪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锋,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彩琴,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肖继文因与被上诉人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肖继文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公开在媒体上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安居物业的法人指派员工多次向上诉人发送带有侮辱、诽谤、恐吓等内容的短信,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上诉人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2、上诉人只有2间店面,也曾多次说过大部分店面是其姐姐和外甥的,而且是因为其商铺受到侵害,暂时拒交物业费,希望解决问题,而被上诉人却向社会散布说上诉人有20间店面,不交物业费,败坏上诉人的名誉。3、被上诉人教唆员工到上诉人办公室闹事,干扰上诉人的正常工作。被上诉人安居物业答辩称:1、有关店面的所有事务都是由上诉人来办理的,所以公司以为这些店面都是上诉人的。2、公司员工是自发去上诉人单位讨要物业费的,公司从未下过指示,且公司知道后也派人将人接回。上诉人肖继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安居物业在公开媒体上向肖继文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肖继文与妻子杨平以及姐姐肖继红、外甥肖思浩购买了位于宜春市××区××路××华府××小区东大门北向××、××、××栋东侧连体的上下两层的临街店面20间,并于2011年8月8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上述店面其中有两间为肖继文夫妻所有,其余店面为肖继红、肖思浩所有。因肖继红、肖思浩在外地,故物业费用由肖继文代为交纳。宜人华府小区前期的物业是开放商聘请的高能物业公司负责,自2014年4月开始小区物业由安居物业接管至今。由于小区内的有些业主在此20间店面屋顶搭建阳光棚、堆土种菜,肖继文及亲属认为上述行为造成了对店面的影响,安居物业未及时制止,未尽到管理责任,为此,肖继文及亲属与安居物业产生矛盾纠纷,该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自2015年起,肖继文及亲属拒绝向安居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此后,安居物业采用多种方式向肖继文多次催讨物业费,其中向肖继文发过短信,部分短信内容为“我们要吃饭、我们要生存,请新家和房东履行义务,缴交物业费。”“请坐拥千万房产的国家公职人员肖继文缴纳物业费。”“肖总您好,我们物业公司将做两条横幅挂在新家和店面那边,内容如上。”2016年3月21日至24日,安居物业的多名员工多次到肖继文的办公室索要物业费,后安居物业派员将员工接回。肖继文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权益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安居物业公司有权向肖继文催缴物业管理费,其催缴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应当合理妥当。物业公司为了催收物业费向肖继文发送短信,以及物业公司员工到肖继文单位索要物业费,上述行为虽然存在不妥之处,但肖继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行为造成其名誉受损,并达到影响恶劣的程度以及精神上受到伤害,故对肖继文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在公开在媒体上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继文对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继文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均未举出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继文系宜人华府小区的业主,被上诉人安居物业自2014年4月开始接管了宜人华府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物业公司为了催收物业费向肖继文发送短信,该短信仅是针对肖继文本人手机所发,并未在社会上予以扩散。安居物业公司的员工到肖继文的单位索要物业费,其行为虽存在不妥之处,但亦是由于事出有因,肖继文与安居物业之间确实存在物业服务相关纠纷,且肖继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居物业的行为造成其名誉受损,并达到影响恶劣的程度以及精神上受到伤害,综上,肖继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肖继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小林审 判 员 龚文阁代理审判员 卢建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肖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