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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芳与被告金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金江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430号原告:孙芳。被告:金江元。原告孙芳与被告金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原告孙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并经批准该案诉讼费缓交至开庭前。但本院在开庭前依法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孙芳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国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