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芳与被告金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金江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430号原告:孙芳。被告:金江元。原告孙芳与被告金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原告孙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并经批准该案诉讼费缓交至开庭前。但本院在开庭前依法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孙芳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国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