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胜利与李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利,李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226号原告:姜胜利,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传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利与被告李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 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