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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胜利与李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利,李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226号原告:姜胜利,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传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利与被告李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 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