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候先波与刘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先波,刘阳,候先波,刘阳,候先波,刘阳,候先波,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候先波,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人,个体司机。被执行人刘阳,女,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候先波与刘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先波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阳已按(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