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水容与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容,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刘水容,女,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冯彬,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刘水容申请执行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2016)川1011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支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义务,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