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显升与温永明、元修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显升,温永明,元修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显升,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永明,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元修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再审申请人张显升因与被申请人温永明、元修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2民终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显升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倾倒残土时将申请人林地中30株落叶松砍伐,并占用申请人的林地作为车辆通行的道路,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赔偿。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显升应对其林地被毁损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申请人在一、二审及申请再审期间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张显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显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