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1月25日生,福建省沙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10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租金76,000元、押金5,000元、装修费用5,750元及租金和押金的利息780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元、申请执行费1,339元,合计97,3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但因该房产存在抵押情形,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治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