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志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534号罪犯郑志伟,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衢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郑志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3453.5元。被告人郑志伟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浙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郑志伟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刑四复2141912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被告人郑志伟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改判被告人郑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4年8月2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八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伟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至2033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