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振海、王成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海,王成文,王宝奇,陈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86-1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海,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成文,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宝奇,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瑞伟,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海、王成文与被执行人王宝奇、陈瑞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宝奇、陈瑞伟的银行存款3360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