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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振海、王成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海,王成文,王宝奇,陈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86-1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海,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成文,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宝奇,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瑞伟,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海、王成文与被执行人王宝奇、陈瑞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宝奇、陈瑞伟的银行存款3360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