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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买买提艾力.局买居麦.阿木提塞米.艾尼李中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李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14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男,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伽师县人,文盲或半文盲,住伽师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l1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居麦,男,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伽师县人,文盲或半文盲,住伽师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6月10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塞米,男,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伽师县人,小学文化,住伽师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汤娟,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成,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小学文化,住信阳市商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左怀球,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李某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李某成及辩护人汤娟、左怀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等人搭乘被告人李某成驾驶的黑色丰田小车(粤B×××××)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田区新洲等地的商场、天桥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后,下车寻找背包的女性为目标,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打开背包盗走里面的手机等财物。作案时,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等人或单独作案或分组配合作案,得手后,坐上李某成的车离开现场,一起去将所盗的手机销赃。被告人李某成用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接收赃款后转账或提现给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等人。现查明以上四名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2016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等人乘坐李某成驾驶的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购物中心。下车后,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等人分开伺机作案。被告人塞米看到被害人李某1在避雨,遂悄悄打开被害人李某1背包拉链,盗走里面的一部OPPOR964G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2016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等人乘坐李某成的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金雅园附近后下车伺机作案。当看到被害李某2莲背着包在路上走着,买买提艾力趁被害人不注意拉开背包拉链,盗走包内的一部苹果6SPLUS64G手机。随后,李某成载着买买提艾力、居麦等人去销赃,居麦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苹果6SPLUS手机收购自用,将其自用的苹果6S手机用于出售。经鉴定,被盗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890元。2016年8月l5日23时许,民警通过视频研判抓获被告人李某成。同年8月21日,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在广西北海市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居麦处缴获了被害人李某2被盗的苹果6S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塞米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600元,李某1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塞米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李某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物证缴获的苹果6SPLUS手机、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证人玉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李某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文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塞米、李某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居麦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表现,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如实供述其同伙的个人信息,是坦白情节,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买买提艾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居麦的两次盗窃前科,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成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买买提艾力、居麦、塞米、李某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塞米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求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买提艾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居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塞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扣押在案的手机五部、腰包壹个、针头壹个、银行卡五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加 云人民陪审员 祝 丽 雅人民陪审员 唐 宇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璇(兼)书 记 员 李 燕 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