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颖、茅子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颖,茅子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969号原告: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培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时华,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颖,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茅子闻,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颖、茅子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