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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颖、茅子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颖,茅子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969号原告: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培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时华,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颖,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茅子闻,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颖、茅子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