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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卞明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542元,执行费7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间内无法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