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昌齐与汤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齐,汤修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709号原告张昌齐,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俊惠,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修福,曾用名汤军喜,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昌齐诉被告汤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由审判员郝田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昌齐的委托代理人温俊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修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昌齐诉称:2016年2月27日,被告汤修福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几日后就还,并以“汤军喜”的名字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被告汤修福缺席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昌齐与被告汤修福均系滑县枣村乡居民,双方互相认识。2016年2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现金柒千元整(7000),汤军喜,2016、2、27号”,被告在借据上捺印,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张昌齐诉请被告汤修福偿还借款7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可以证实,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其利息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率计算。被告汤修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修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昌齐借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率支付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修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燕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