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如皋市水湾壹号会务休闲会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如皋市水湾壹号会务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604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2楼。负责人郭夕俊。被执行人如皋市水湾壹号会务���闲会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西皋市场南侧2-3层投资人陈美芳。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如皋市水湾壹号会务休闲会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82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皋卫公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如皋市水湾壹号会务休闲会所缴纳罚款2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2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停业,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