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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贵与被执行人黄高生、雷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贵,黄高生,雷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贵,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黄高生,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雷华秀,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新贵与被执行人黄高生、雷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黄高生、雷华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高生、雷华秀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新贵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