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侯灵显、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灵显,周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灵显,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丁俊改,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灵显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民,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灵显因与被上诉人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灵显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改、被上诉人周军民委托代理人顾军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灵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郝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