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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631号原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曾丽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另行协商和解,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计4666元,由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丽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