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236号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西郊三村(广厦经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42721。法定代表人:李勇刚。委托代理人:郑磊,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女,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