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映辉申请执行李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映辉,李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朱映辉,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盘锦市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录井公司工人,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被执行人李树清,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黄河路。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权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树清依据“交强险”的规定赔偿申请人朱映辉财产损失777.5元、医疗费10000元及相关费用74316.32元,承担执行费785.5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映辉与被执行人李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清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权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