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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385号原告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尧奇,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寻甸县馨苑花园A区。委托代理人徐金华,男,汉族,1959年8月8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代粉珍,女,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玉刚,男,47岁,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寻甸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国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昌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