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103号被罚款人:李建江,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云雅与被执行人李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建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建江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