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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金钟与杨新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民初3377号原告:黄金钟,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财,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跃,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金钟与被告杨新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新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新跃应立即协助黄金钟办理车辆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闽C×××××宝来牌FX716ZX汽车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4日,黄金钟与杨新跃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杨新跃自愿将其名下车牌号:闽C×××××,车架号:LFVZAXXXX,型号:宝来牌FXXXXX的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金钟,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三个月生效。协议生效后,车辆的使用权、所有权归黄金钟所有。黄金钟在协议生效后依约付清购车款,杨新跃却未能协助黄金钟办理该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杨新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黄金钟的合法权益。杨新跃未作答辩。黄金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黄金钟的居民身份证,证明黄金钟的诉讼主体资格;2.杨新跃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新跃的诉讼主体资格;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诉争的汽车为杨新跃所有的事实;4.车辆转让协议一份,证明杨新跃将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的宝来汽车出售给黄金钟。杨新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黄金钟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黄金钟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4日,黄金钟与杨新跃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供方:杨新跃,需方:黄金钟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供方将拥有车牌号为闽C×××××、型号为宝来牌FX716ZX、发动机号为88XXXX、车架号为LFVZAXXXX的汽车转让给需方使用,需方一次性付清车款;二、自协议生效后,此车的使用权、产权归需方所有,该车转让前的交通责任,一切经济损失等均与需方无关。同时转让后该车的交通责任、规费等一切经济纠纷均与供方无关;三、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双方应慎重执行,盖章签名字后生效。备注:三个月后生效。黄金钟、杨新跃分别在供方、需方处签名确认,杨新跃并加盖手印。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杨新跃将诉争车辆交由黄金钟管理使用至今。2016年12月16日,黄金钟以其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的当天即付清购车款50000元,而杨新跃至今却未能协助其办理诉争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诉争车辆现仍登记在杨新跃名下。本院认为,黄金钟主张与杨新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车辆转让协议为证,予以采信。黄金钟与杨新跃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黄金钟与杨新跃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后,已支付全部购车款,履行付款义务,杨新跃也已将诉争车辆交付黄金钟管理使用,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协助办理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出卖人应负的合同义务之一,但杨新跃至今仍未协助黄金钟办理诉争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致使黄金钟无法实现车辆转让协议的最终目的,取得诉争汽车的权属。因此,黄金钟要求杨新跃协助办理诉争车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杨新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新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黄金钟办理车牌号为闽C×××××的宝来汽车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杨新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龚君惠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柳诗速 录 员  连丽娜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