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蕾、杜文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蕾,杜文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蕾,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陈蕾因与被上诉人杜文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7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陈蕾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陈蕾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陈蕾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