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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熊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伟,刘顶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325民督2号申请人熊伟,男,生于1991年12月19日,身份证号:420325199112190017,汉族,农民,房县城关镇炳公村七组。被申请人刘顶成,男,汉族,住房县城关镇白露小学。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申请人2016年6月至8月在被申请人刘顶成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技术员工作,期间共欠申请人工资9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该欠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资款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顶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熊伟工资9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刘顶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章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