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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行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卢凤强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275号原告卢凤强。委托代理人欧阳兰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528号。法定代表人翁雷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强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中,因针对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政诉讼,本院已另案受理,其审理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审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春弟审 判 员  刘 雅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