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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5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其会、王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其会,王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5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其会,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王金锋,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前支付执行款515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72.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金锋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环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4804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荣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