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薛某5,薛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407号原告薛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薛某1,男,住肇东市。被告薛某2,女,住肇东市。被告薛某3,女,住肇东市。被告薛某4,女,住肇东市。被告薛某5,男,住肇东市。被告薛某6,男,住肇东市。原告薛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薛某5、薛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薛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与六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半收取25.00元,由薛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