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国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国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3号罪犯国庆,男,藏族,四川省色达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色达县歌儿乐沱乡草坡村。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色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19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川33刑更79号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百分考核折合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区会议记录、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庆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