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法树诉陶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树,陶军瑞,耿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王法树,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陶军瑞,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耿纯萍,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王法树与陶军瑞、耿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鄂068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军瑞、耿纯萍所有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合 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军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