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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谷洪金与谷荣平、谷荣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洪金,谷荣平,谷荣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1198号原告:谷洪金,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花,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荣平,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谷荣朋,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谷洪金与被告谷荣平、谷荣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洪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填平在原告屋后所挖的沟,并判令被告永远停止在原告屋后实施挖沟取土侵害行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季,原告经村委会批准翻建了住房。2016年春季,被告在距原告房子后墙60厘米处挖了一条长8米左右,深达1.5米的沟。经被告大哥谷荣利调解,原告支付5000元,被告才允许原告将该沟填平。2017年3��,被告紧贴原告房子后墙又挖了长10米,深40厘米左右的沟,原告砌筑的滴水砖也被其毁坏,原告的房子已经发生裂缝。原告报警多次,但是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谷荣平辩称,原告将房屋建在了被告的责任田中,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谷荣朋辩称,被告挖沟的地方不是原告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谷洪金与被告谷荣平、谷荣朋均系无棣县水湾镇潘家村村民。原告谷洪金在村内有一处农宅,农宅北侧是一处空场。被告谷洪金、谷荣平系空场的使用管理权人。2015年,原告谷洪金经村委会许可,在其宅基地上新建了住宅。2016年3月,被告谷荣平、谷荣朋因与原告存在纠纷,在原告的住宅后挖了一条沟。经勘验,该沟为东西向,东段宽2米、长3米、深达0.4��,沟的南边缘距原告住宅的墙根有0.45米。西段宽1.1米、长0.56米、深达0.4米,沟的南边缘紧靠墙根。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被告谷荣平、谷荣朋在原告住宅后的土地上取土,并形成了一条深0.4米的沟,如遇阴雨天气,沟内势必存有积水,进而对原告的住宅墙体造成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原告谷洪金诉求被告将所挖的沟填平,应予支持。原告谷洪金诉求被告永远停止在其住宅后取土,因该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也不存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被告再行取土,只要行为得当,对原告住宅不造成损坏,法律不应禁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荣平、谷荣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在原告谷洪金住宅后所挖的沟填平。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谷荣平、谷荣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