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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广文与李龙、王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文,李龙,王满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357号原告:杨广文,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民,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6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王满义,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原告杨广文与被告李龙、王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广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由原告杨广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