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广文与李龙、王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文,李龙,王满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357号原告:杨广文,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民,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6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王满义,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原告杨广文与被告李龙、王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广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由原告杨广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