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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蔡齐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蔡齐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15703342-5。代表人陈宙,行长。被执行人蔡齐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银支行)申请执行蔡齐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