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水廷与周宏伟、胡少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廷,周宏伟,胡少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243号原告:徐水廷,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伟,男,1978年3月6日出生。被告:胡少峰,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忠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廷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徐水廷负担。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光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