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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水廷与周宏伟、胡少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廷,周宏伟,胡少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243号原告:徐水廷,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伟,男,1978年3月6日出生。被告:胡少峰,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忠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廷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徐水廷负担。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光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