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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832号原告:孙某1,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秦某,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孙某2,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孙某1诉被告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被告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1诉称,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我的汽车维修费11389、车辆拖救费490元,合计人民币1187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驾驶案外人李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与我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和被告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我的车损坏。根据巴林右旗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将自己所驾驶的汽车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花车辆维修费16270元及车辆拖救费700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应赔偿我的车辆维修费及车辆拖救费损失16970元的70%,即11879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以上诉讼请求。被告秦某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我同意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但暂时没钱给付。本院认为,被告秦某承认原告孙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并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赔偿。故对原告孙某1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秦某提出的”暂时没钱给付”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孙某1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某偿还原告孙某1车辆维修费16270元,车辆拖救费700元,合计16970元的70%,即11879元。如果被告秦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