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家兴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兴,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家兴,男,生于1953年10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王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成都领事馆路分理处账号x上的存款x元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户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x,开户行:工行达州x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