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843句容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御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御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843号原告:句容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句蜀路八公里路牌处。法定代表人:邰德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御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B401。法定代表人:刘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句容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御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计2358元,由原告句容市广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