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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世伟与龙进文、潘新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伟,龙进文,潘新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821号原告:唐世伟,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龙进文,男,1946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潘新权,男,193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唐世伟诉被告龙进文、潘新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唐世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世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世伟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