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长贵与梅河口市环境保护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贵,梅河口市环境保护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1行初11号原告:孙长贵,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建峰,局长。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连发,局长。第三人: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孙长贵与被告梅河口市环境保护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贵民审判员 王宝秀审判员 周茂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