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9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何俊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9729号原告: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均海,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惠,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及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何俊价值125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若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105民初9729号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本院对原告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05民初97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暂停支付何俊(1250000元以内)应得款项。附:(2016)川0105民初972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